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关於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及交通运输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
同时,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於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运资质和营运管理要求。
该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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